河北建筑工程学院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以及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教财〔2019〕52号)文件要求,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300元。国家助学金按资助标准分为三档。一档为每人每年2200元,资助对象以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为主;二档为每人每年3300元,资助对象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主;三档为每人每年4400元,资助对象以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为主。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具有良好的公民意识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各类校内外公益活动;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符合《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有关规定。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各档次指标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当年国家助学金拨款额度和名额,根据学校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划分确定。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由辅导员组织班级评议小组进行评议,确定人选后报所在院(系)。学院(系)成立评审小组,严格审查学生资格和申请材料,将评审结果在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学生资助中心提出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国家奖助学金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报送省教育厅。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由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学生资助中心、院(系)评审小组、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四级评审机构组成。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得参加任何一级评审机构。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级评审机构严格按照评审程序和要求实行等额评审,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各班级评议小组会议以及班级民主评议过程要留存原始记录,连同其他评议文件一起存档,以备上级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