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以及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教财〔2019〕52号)文件要求,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必须是本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全日制在校生,专接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起具备申请资格。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具有良好的公民意识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符合《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有关规定。
第六条 评选程序和奖励办法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由辅导员组织班级评议小组进行评议,确定人选后报所在院(系)。各院(系)成立评审小组,严格审查学生资格和申请材料,将评审结果在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学生资助中心,学生资助中心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报送省教育厅。
(二)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拨付到获奖学生的银行卡中,并将获奖学生申请材料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由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学生资助中心、院(系)评审小组、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四级评审机构组成。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参加任何一级评审机构。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各级评审机构严格按照评审程序和要求实行等额评审,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学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各班级评议小组会议以及班级民主评议过程要留存原始记录,连同其他评议文件一起存档,以备上级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