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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

作者:   时间:2020-04-15   点击数: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

 

校政〔20202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河北省及我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并对相关信息实行动态管理,为贫困生提供及时有效的资助,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的资助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五条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六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七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资助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和协调。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

第九条 各院(系)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系)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组长由各院(系)党委(党总支)书记或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学工办主任、辅导员代表组成,名单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条 各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民主评议工作。组长由本班辅导员担任,组员由班级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诚信等级较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 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院(系)里公示后,报院(系)备案。

第四章  认定范围

第十一条 以下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要全部纳入认定(资助)范围: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第十二条 以下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纳入认定(资助)范围: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标准以下,且家庭财产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非贫困低收入户、非持续稳定脱贫户。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和一般困难学生,要结合学生在校日常生活、消费情况对其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 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也应及时予以认定(资助)。

第五章  认定对象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章  认定依据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主要依据家庭经济因素、特殊群体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突发状况因素、学生消费因素、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等。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七章  认定等级

第十七条 我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三个档次,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第八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建档备案等环节。资助中心、认定工作小组、认定评议小组按照自己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提前告知

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开展资助政策宣传工作,让每位学生或监护人了解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获得各种资助的基础。每学年结束前,各院(系)向学生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新生的表格随《录取通知书》寄出)。

(二)个人申请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反映其家庭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此表作为学校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主要依据,学生无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三)认定、公示

1.每学年开学时,资助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

2.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结合学生在校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认真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3.各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4.各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院(系)认定工作组应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无异议后,将《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报学生资助中心,资助中心统一汇总。

(四)建档备案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学生个人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等纸质材料由学生所在院(系)存档管理。《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报资助中心备案,资助中心将认定结果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学校将不定期对各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进行抽查。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各院(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院(系)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资助中心、各院(系)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各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责,坚持原则,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变化。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完成后,各院(系)在当年的推荐勤工助学岗位、发放困难补助、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工作时应依据认定结果安排评选。

第十一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91日起执行。原《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校学〔20153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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