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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0-09-02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以及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教财〔201710号)文件要求,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良好的公民意识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学习年限要求

1.本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2.专接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起才具备申请资格。

(三)学习成绩要求

1.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2.学年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四)突出表现要求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第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

5.在体育竞赛中获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和全国性比赛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得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以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第四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由学校主管领导、学生处负责人、各院(系)党委书记、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意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组织全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五条  评选程序和奖励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提交申请,各院(系)成立评审小组,严格审查学生资格和申请材料,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等额确定推荐学生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生资助中心);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对各院(系)推荐学生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评审委员会审核结果,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报送省教育厅。

(三)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的银行卡中,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奖学生申请材料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学校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各院(系)召开评审会议及民主评议过程要留存原始记录,连同其他评议文件一起存档,以备上级检查。

第九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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