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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作者:   时间:2021-11-15   点击数: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

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自强自立精神和社会实践能力,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文件要求,对我校《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校政[2015]76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全体在校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用工单位是指经学校批准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院(系)、部、处、中心等有关部门。

第五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七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

长:师涌江

副组长:赵海军

员:孙 彬、和长青、钟晓春、吴永强、李树新、王 洁、吴 佺、林大岵、张国兴、狄巨星、申 静、赵有江、杜占江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任:孙 彬(兼)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 审核各用工单位勤工助学用工计划,拟定审核意见,确定岗位数量;

(二)发布勤工助学岗位信息;

(三)监督、检查和指导用工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审核、汇总和报送勤工助学工资发放表。

第九条 用工单位职责

  1. 制定本单位用工计划、岗位考核标准;

  2.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并组织招聘;

  3. 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提供业务       指导;

(四) 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安全教育等各种教育工作,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的育人功能;

(五)完成勤工助学学生考核及工资上报工作。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立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公设岗。用工单位因工作必需方可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二)有利于培养学生自强、自立、自尊意识;

  1. 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产生冲突;

  2. 不能代替校内教职工的本职工作;

  3. 要求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

  4. 用工单位本着“谁申请,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设置和管理勤工助学岗位,不得随意调岗换岗。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

  5. 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岗位申报与核定

    (一)勤工助学固定岗位需在每年7月,由各用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向学生处提出下学年用工计划,填写《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固定勤工助学岗位申报表》,报送学生资助中心,如未按时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临时岗位需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学生处提交申请,填写《河北建筑工程学院临时勤工助学岗位申报表》,报送学生资助中心。

    (二)学生资助中心按照勤工助学岗位设立原则,对各用工单位申请的岗位数量进行审核,拟定初步意见,确定岗位数量。

    第十三条 岗位招聘与管理

    (一)学生资助中心在全校范围内公布经批准的勤工助学岗位名称、岗位数量、职责范围、劳动时间、薪酬标准、招聘条件及招聘时间等;

    (二)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向所在院系提交申请,经院系批准后,到各用工单位报名,填写《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

    (三)一名学生不得同时从事两份勤工助学固定岗位。

    (四)用工单位组织面试,优先录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将面试拟录用名单报学生资助中心审核报备,学校批准后用工单位安排学生上岗;

    (五)用工单位对录用学生开展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六)用工单位需制定考核标准,做好日常考核,强化业务指导,发挥育人功能,按月及时报送勤工助学工资发放表,并接受学生处勤工助学工作检查。检查中如出现学生缺岗、空岗等情况,将视情况扣罚勤工助学工资,并取消该单位用工资格。

    第十四条 学生上岗时间、纪律要求

    (一)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用工单位不得在学生正常休息时间安排工作。

    (二)学生必须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擅自离岗、退岗。如有特殊情况,须向用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用工单位负责老师签字盖章后,方可退岗。

    第十五条 用工期间,学生如无重大失责行为或明显不适应工作情况,中途不得随意解聘学生,每学年末自行解除聘任;续聘需办理续聘手续。

    第五章 勤工助学薪酬标准及支付

    第十六条 固定岗位分为卫生岗位和行政助理岗位。卫生岗位以每月满勤30小时的工资540元为标准;行政岗位以每月满勤15小时的工资270元为标准,按照学生实际出勤时长确定工资发放额。

    第十七条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18元。每人每月临时岗位工资不能超过270元;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工资学期内按月发放,每月3号前,用工单位根据学生考勤情况,填写上月勤工助学学生工资发放表,经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学生资助中心。学生资助中心审核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报送财务处发放。财务处将勤工助学工资直接划入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九条 一学年内,用工单位出现一次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勤工助学学生工资发放表的,从下月起对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数核减50%;再次出现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的,取消勤工助学固定岗位;

    第二十条 用工单位在填写勤工助学学生工资发放表时,应按用工的实际情况填写,如发现虚报、假报、克扣及其他违纪行为,学校将根据有关情况严肃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时,学生及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解释工作由学生处、研究生处承担,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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