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2015]98号
为切实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精神,积极引导和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促进创业项目建设可持续发展,提高创业孵化成功率,根据学校《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创业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入园项目均需和创业孵化园管理中心签订入驻协议。
第二条 创业项目团队要按申报项目依法依规开展创业活动,在试运营正常的情况下要按照法律程序注册公司,享有企业的管理成果、科研成果,在经营过程中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为方便准确掌握创业项目的营运状况,创业项目负责人须每学期末向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提交项目运行情况报告和财务报表。
第四条 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对创业基金支持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及过程管理,项目负责人应不定期汇报项目运行和进展情况。
第五条 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对入驻企业日常行为、经营管理和年度业绩等每年进行综合考核评估,根据考核结果评选“优秀创业团队”、“创业之星”,给予一定奖励,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团队将勒令退园。
第六条 学校为创业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3年内免收房租、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提供免费的创业咨询、辅导。
第七条 学校负责对运营场所进行管理,各项目负责人做好各自区域卫生清扫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确保创业园平安有序运营。
第八条 创业导师不定期根据创业项目需要进行必要支持和指导。
第九条 创业项目团队要按指定区域经营项目,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第十条 创业项目团队要本着规范化和个性化相结合原则对创业场地进行适当设计装修,未经允许不得对创业场地进行结构性的改变。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