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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创业基金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1-11-28     作者:双创中心

校政[2015]96号

第一条: 为扶持大学生创业,提升大学生创业能力和素质,进一步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出资设立大学生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创业基金”),为规范创业基金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创业基金来源于学校、校友以及社会各界的捐赠。学校专项拨款设立大学生创业资金10-30万/年。

第三条: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为创业基金的领导机构,负责创业基金的年度计划安排、立项审批、监督管理等重大决策,按照“公开公正、专业评审、择优扶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作为创业基金的常设管理机构,负责创业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编制相应的操作规范与规程,受理创业基金的申请,审查用款项目,跟踪经费使用,不定期向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五条:河北建筑工程学院财务处设立专门账户,对创业基金进行专项管理,根据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批,负责创业基金项目经费的划拨核算。

第六条:创业基金鼓励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和毕业一年内的毕业生入驻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创业基金资助形式分无息借款和有偿借款两种。

第七条:无息借款主要是用于解决入园的大学生企业在公司初创阶段,资金短缺,资助期满必须归还本金的一种资助方式。有偿借款主要用于解决企业技术创新产业化阶段资金的短缺部分,到期除归还本金、支付资金使用费的一种资助方式。

第八条:申请条件

1、符合河北建筑工程学院资助条件的资助对象;

2、项目自有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企业拥有与申请孵化资金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半。

3、项目申请团队有较强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具有一定的资金风险承受能力,且无不良信用和违纪违法记录,申请项目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市场潜力和发展空间。

第九条  借款的使用范围和期限

每个创业项目扶持资金2000元—10000元不等,覆盖面为入驻创业园项目的60%。

无息借款使用期限不超过18个月,从借款期第7个月起,至少每月还款5%,从第十三个月开始每月至少还款10%,直至还清借款,亦可以一次性还清。

有偿借款使用期限不超过18个月,资金使用费用为借款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80%。从第7个月开始,按照借款本金和使用费分12个月等额偿还,亦可以一次性还清。

第十条  申报及审核发放程序

1、申报:

1)申请者提出申请扶持资金支持的书面报告;

2)填写《创业基金申请表》、借款合同一式两份;

3)提交项目简介及其他创业团队资料;

4)有偿借款除具备以上条款外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财务报表;税务登记证明等。

2、受理:

创业管理服务中心召开项目评审会,由资金申请人汇报项目情况和具体实施方案,中心将评审结果报送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

3、资金发放:大学生创业孵化园根据企业申请报告和借款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经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学校财务处核准划拨。

第十一条 防范措施

1、对获得资助的企业在受资助期间,以任何形式迁出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有权收回已提供的全部资金。

2、资助企业擅自变更孵化资金用途的,创业中心有权提前收回已提供的资金;

3、受资助企业如不能按约偿还孵化资金本金及资金管理费的,创业中心有权将已提供的孵化资金本金及资金管理费合并转为受资助企业的资本金。

第十二条  一个企业在三年孵化期内,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资助。

第十三条  孵化资金项目的申报实行全年受理、全年审批的办法。

第十四条  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资金管理机构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第十五条  对受理合格的项目,创业管理服务中心将在15个工作日内报创业教育领导小组审核。

对受理不合格的项目,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向申请企业发出《受理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申请文件及资料不予退还。发予《受理审查不合格通知书》的项目,当年不得再次申请。材料不齐的项目,暂缓受理一个月补齐材料。

第十七条 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对受资助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根据上一期经费使用情况提出下一期经费的划拨意见。

第十八条 通过批准、接受资助的创业团队,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将不定期抽查创业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对实施效果好,确需继续扶持的创业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根据实际考察情况和专家评审意见,报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给予滚动支持。

第二十条  对于项目运营好,年度综合考核评估评选的“优秀创业团队”、“创业之星”视情况给予个人或企业500—2000元不等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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