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2015]95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具有创新精神、创业意识、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建立特色的导师制体系,加大对学生创业的引导和扶持,为创新创业教育实践提供工作依托,推进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深入持久开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创业导师是指积极为参加创业教育和实践的学生提供创业辅导的有关部门和行业领导、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法律专家、企业家、职业经理人、专业教师及其他有关方面专家人员。
第三条 创业导师的基本条件:
(一)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二)热心于学生创业辅导工作。
(三)有创业辅导方面的经验或丰富的创业经验,对就业、创业问题有一定研究。
(四)在创业项目涉及专业领域有一定的研究。
第四条 创业导师的聘任,采用各院系、部门负责人推荐或自荐,经学校选聘,由学校颁发聘任书且长期有效。
第五条 创业导师的基本职责:
(一)利用自主创新案例和自身创业实践与体会,对学生进行创业意识的培养,帮助学生树立创业理想。
(二)对学生进行创业技术指导。
(三)为学生进行创业政策法规咨询。
(四)为学生提供创业实践机会。
第六条 创业导师的工作方式:
(一)创业导师遵循分类指导、小型多样、灵活机动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活动。
(二)根据创业教育计划,对学生进行培训,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提供法律法规和创业知识的咨询,提供法律援助和其他专业性的服务。
(三)指导创业计划方案的制订,参与创业小组的各类活动,提供创业技术指导。
(四)指导学生创业计划竞赛,评审创业计划。
(五)吸纳学生进行创业研究、参与具体创业活动,为学生提供创业实践机会,评估创业绩效。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系)部门负责创业导师的联络,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八条 不定期组织评选优秀创业指导教师,颁发校级证书。随着创业工作的深入开展,对运营较好项目的创业导师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九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