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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关于学生在校期间外出打工的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4-04-11   点击数:

基于学生外出打工经常发生被骗,甚至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等情况,为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做出以下规定:

第一条 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是顺利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期间应以学习为主,学校不鼓励不赞同学生私自外出打工。

第二条 如学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需在外打工,须在不影响学业,严格遵守

学校作息时间和各项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在学校附近,就近就便从事一些勤工助学的打工行为,但不得超出市区范围。不得从事一些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较高的工作。

第三条 学校严禁学生在校期间离开市区打工,违者将严格按照学生手册相

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 学生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宣传、招揽、组织学生外出打工的各种活动。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外出打工,应征的父母同意,并切实保障人身安全。打工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问题,由学生本人及家长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不经学校同意,不办理有关手续而私自外出打工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出时发生的任何问题,均由学生本人承担。对触犯法律的,将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 学生外出打工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填写《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生外出打工安全承诺书》,并且出具打工单位证明或雇主证明,经辅导员和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打工。若打工地点发生变动,应重新填写和提供有关材料。

第七条 学生不得以外出打工为由,影响学业或拒不参加校内组织的任何教育教学活动;如时间上有冲突,应主动放弃或调整打工时间,准时参加校内活动。

第八条 各学院要对学生外出打工引起高度重视,加强动态跟踪管理,建立健全学生外出打工档案、做好登记(《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生外出打工情况登记表》),切实对学生外出打工情况进行掌控。并加强安全教育工作,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正确引导学生外出务工,确保学生安全。

第九条 学生外出打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若遇人身安全等特殊情况应及时报警。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学生处

201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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