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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实施办法(修订)

作者:   时间:2018-09-10   点击数: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实施办法(修订)

校政〔201891

学生综合测评是把学生在“德、智、体”三方面的综合表现以量化的形式具体的表现出来,并以此作为学生的鉴定评语、入党、推优、评优、奖贷等项工作的重要依据,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综合评分总体构成

1.总积分=德育积分+智育积分+体育积分

总积分标准为100 分,其中德育积分占20% 20 分),智育积分占70%70 分),体育积分占10%10 分)。

2.附加分项目

附加分项目包括德育、智育、体育附加分,且不封顶。

二、综合评分内容

(一)德育分

德育分= 德育基本分±德育奖罚分

1.德育测评基本要求

1)政治态度、思想觉悟及现实表现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积极主动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国内外时事,具有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

2)品德修养、诚信意识、集体意识

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讲文明,有礼貌,严于律己,乐于助人,尊重师长,团结同学,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较强的集体观念、集体荣誉感。

3)学习目的、学习态度、学习纪律

具有明确的学习目的,端正的学习态度,刻苦勤奋的学习精神,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缺课,按时完成作业。

4)遵纪守法、社会公德、社会实践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自觉遵守校规校纪,维护校园秩序,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服务。

2.德育基本分

德育基本分范围为0-17

3.德育基本分的评定

学生每学年要根据德育测评的基本要求,认真进行一次总结,然后由辅导员组织测评小组或全班学生,根据其总结和平时表现给出德育基本分。

4.德育奖罚分

1)学生干部加分(兼职者取最高项,不累加)

校学生会、自律会、社团联合会副部长及以上干部加分幅度为1.5-3 分;院学生会、自律会副部长及以上干部加分幅度为1-2.5分;校学生会、自律会干事、班团干部、学生社团负责人加分幅度为0.5-2分,如本班级在上年度获得校级及以上先进班集体、优良学风班、红旗团支部、优秀团支部集体荣誉,班级中起主要作用的主要干部可比照院级干部加分,名额仅限1 人;宿舍长最高加分不能超过1分。学生干部由主管部门组织述职后,由主管部门对其工作表现进行打分,对在平时工作中不尽职尽责的学生干部,测评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不予加分或酌情扣分。

2)评选先进加分

 

 

 

 

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志愿者、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社团先进个人、校园之星、优秀创业团队、创业之星等。

国家级

8

社团积极分子加分0.5,其他先进个人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3

市、校级

1.5-1

 

0.5

凡一学年在校报或《学工在线》上署名发表三篇以上文章者

 

0.5

经院学工办核准

如有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好人好事行为者,因事迹突出受到有关部门或个人表扬,经所在学院认证,并报学生处批准,可酌情加分。

3)在文艺汇演、知识竞赛、书画比赛、演讲比赛、征文等各项比赛中获奖者。

 

 

参加者

国家级

6

5

4

3

2

1

0.5

省级

3

2

1.5

1

0.6

0.4

0.2

市、校级

1

0.8

0.5

0.3

0.2

0.1

 

院级

0.5

0.4

0.3

0.2

0.1

0.1

 

注:一等奖按第一名加分,二等奖按第二名加分,三等奖按第三名加分,其余各奖按第四名加分;集体参加比赛获前三名的,主力队员按相应个人项目加分,非主力队员减半加分。

4)减分项目

违反校纪受处分者

(党团内处分参照此标准执行)

减分

通报批评

1

警告

3

严重警告

4

记过

6

留校察看

8

违章违纪者

减分

实习、实验中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经济损失,除赔偿外,酌情减分

0.5-2

旷课每学时

0.4

迟到、早退每次

0.2

班会、团会、集体活动、公益劳动缺席,每次

0.5-1

班内点名批评或检查,每次

0.5

由于违纪行为被纠察,但尚未构成纪律处分者。每次

0.5

(二)智育分

智育积分=智育基本分±奖扣分

1.智育基本分=本学年各科平均成绩×70%

1)体育成绩不计入智育分。

2)五级分换算值:优95 分,良85 分,中75 分,及格65,不及格50分。

3)经补考及格的课程按60 分计算,补考不及格按补考前的成绩计算,取消正常补考按0分计,在本学年内重修的课程以重修成绩记,若己办理重修手续但未在本学年重修,本门课不记入该生本学年课程总数。

2.智育奖罚分

1)凡专科生通过国家英语四级、本科生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者,通过当年加1分。

2)凡参加创新创业项目、科技学术或专业竞赛等活动取得名次按以下表加分: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排名

国家级

4

3

2.5

1.5

1

0.5

省级

3

2.5

2

1.0

0.5

0

校级

2

1.5

1

0.5

0.2

0

注:立项团队只计前六名

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

排名

特等奖

3

2.5

2

1.5

1

0.5

一等奖

2.5

2

1.5

1

0.5

0

二等奖

2

1.5

1

0.5

0.2

0

三等奖

1.5

1

0.5

0.3

0.1

0

优秀奖

1

0.5

0

0

0

0

创办企业注册取得执照

排名

 

4

3

2.5

1.5

1

0.5

注:创办团队只计前六名

主持或参与科研项目

排名

国家级

10

9

8

7

6

5

省级

6

5

4

3

2

1.5

市厅级

4

3.5

3

2.5

2

1

校级

2

1.5

1

0.7

0.5

0.3

注:只计前六人

获得知识产权情况

排名

发明专利

8

6

4

3

2

1

实用新型

4

3

2

1.5

1

0.8

软件著作权

3

2

1.5

1

0.5

0.3

外观设计

2

1.5

1

0.6

0.3

0.1

注:只计前六名

技术转让

转让费

20万以上

10-20万(不含10万)

5-10万(不含5万)

3-5万(不含3万)

1-3万(不含1万)

1万及以下

专利转让

10

8

6

4

2

1

其他转让

6

5

4

3

1.5

0.5

注:第一参与人按100%计算,第二参与人按90%计算,依次类推。

入选众创空间创业项目且考核合格

注:第一参与人按100%计算,第二参与人按90%计算,依次类推。

科技学术、挑战杯、创青春、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

排名

特等奖

优秀奖

国家级

10

9

8

7

6

省级

6

5

4

3

2

校级

3

2

1.5

1

0.5

注:第一参与人按100%计算,第二参与人按90%计算,依次类推。

学科专业竞赛活动

排名

特等奖

优秀奖

国家级

8

7

6

5

4

省级

5

4

3

2

1

校级

2

1.5

1

0.5

0.2

注:第一参与人按100%计算,第二参与人按90%计算,依次类推。

3)获得科研成果或发明奖者,国家级加10 分,省级加6分。

4)在校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者按下表加分:

排名

核心期刊(或相当级别的国内外报刊)

8

7

6

5

4

3

普通期刊

2

1.5

1

0.5

0.2

0

5)必修课补考每门次减1 分。

(三)体育分

体育积分= 体育基本分±奖扣分

1.体育基本分= 综合体育成绩×10%

学生综合体育成绩按《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规定评。

2.体育奖罚分

在各级体育比赛中获个人前六名可按下表加分:

 

成员

第一人

第二人

第三人

第四人

第五人

第六人

 

3

2

1.5

1

0.5

0.3

 

 

注:破记录者追加相应级别第一名分数。集体参赛获奖的,主力队员按相应个人项目标准加分,非主力队员减半加分。

三、综合测评实施程序

1.各班在各学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成立由辅导员、班长、团支部书记和5-7 名学生代表组成的“德、智、体综合测评小组”,负责开展本班上学年的测评工作。学生代表要由学生民主选举或协商产生。

2.综合测评小组按规定计算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并负责本班德育基本分的评定及附加分的核准。

3.附加分核准由学生本人将其上学年的附加分项目(各项奖励的通知、文字材料或获奖证书)上交测评小组,经核准后方可加分。校级学生干部的德育附加分由主管部门评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所在学院(系)的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以加盖部门公章的干部加分表为准。

4.学习成绩、考勤登记由教学工作办公室提供给各辅导员,交本人核对后作为班测评小组的记分依据。

5.同类项目附加分(附加分项目为社会工作、评比先进、文艺比赛、科技竞赛、体育比赛)重复获奖者,以最高分计,不累加。

6.综合测评结果应在班级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各学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7.辅导员及有关班干部平时应做好测评资料的积累,并于测评工作开展前汇总于辅导员处。各辅导员应自始至终对测评工作起到组织领导和协调监督作用。

8.每学年的测评结果辅导员要留底,并报学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汇总,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将测评结果报学生处。学生在校各学年的“德、智、体综合测评登记表”由各学院(系)妥善保存,毕业前装入本人档案,提供给用人单位参考。

9.综合测评小组成员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凡发现在测评工作中有舞弊行为者,其德育基本分为不及格,并取消其当年一切评优资格。

10.各学院(系)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若干补充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但奖扣分不得超过总分的5%

 

参加者

国家级

6

5

4

3

2

1

0.5

省级

4

3

2

1.5

1

0.5

0.3

市、校级

2

1

0.8

0.5

0.3

0.2

 

院级

1

0.8

0.5

0.3

0.2

0.1

 

 

 

 

 

11.学生处牵头设立“学生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院(系)的综合测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工作中出现的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2.本规定自201891日起执行。

13.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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