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2、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3、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2年以内自主创业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4、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额,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一定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扶持。对有发展前景、还贷及时、增加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可给予二次贷款。
5、积极推广成熟的创业培训模式,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训,提高创业能力。
6、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7、根据高校毕业生特点和需求,组织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