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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关于禁止学生在公共场所吸烟和饮酒的管理规定(修订)

作者:   时间:2022-06-17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教体艺厅[2010]5号)、《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基一函[2014]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文明校园创建,保障广大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营造清新怡人、优美洁净的教书育人环境,结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大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立足我校实情,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禁学生在校园公共场内所吸烟。公共场所具体包括:

1.教学活动场所:教室、实验室、图书馆、资料室、体育场、计算机房、实训室、操场等;

2.生活场所:宿舍、食堂、浴室、服务楼等;

3.办公场所、地下室;

4.公共活动区:校园电梯间、走廊、楼道、卫生间等。

二、在公共场所吸烟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在学校重点防火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烟场所吸烟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火灾或引发事端的,除依法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严禁学生在校园公共场所内以任何方式饮酒、哄闹、故意摔砸酒瓶等。

四、在公共场所饮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酗酒滋事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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